培僑小學校友會會章

註冊編號: REF. CP/ LIC/ SO/ 19 / 62919 ( 培僑小學校友會於二 0 二 0 年成立)
2025 年 8 月修訂版
第 1 章 定名
本會定名為「 培僑小學校友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 2 章 會址
本會主要業務地址為香港柴灣富怡道 12 號「培僑小學」 。
第 3 章 宗旨
3.1 維繫校友間之情誼,發揮人人學習﹑互相關懷的精神。
3.2 透過校友會聚會及活動,團結校友,增進培僑情。
3.3 支持及協助發揚培僑小學的辦學理念,幫助母校發展。
第 4 章 會籍及會員權利與義務
4. 1 會員資格
  1. 榮譽會員
  2. 現任母校之教職員均自動成為榮譽會員。毋須繳交會費。
  3. 基本會員
  4. 曾於母校畢業或修業之學生。年齡滿 18 歲或以上。
    繳交一次性會費,費用為港幣$100。可參與校友會選舉活動及聯誼活動。
  5. 少年會員
  6. 曾於母校畢業或修業之學生。年齡 18 歲以下。
    須繳交一次性會費,費用為港幣$50。
    當「少年會員」年滿十八歲後,可以補付$ 50 一次性會費,升級為「基本會員」資格。可參與校友會聯誼活動,但沒有選舉權。
4.2 顧問
  1. 當然顧問
  2. 現任母校校長 自動成為當然顧問。負責指導及監察會務。
    指導會章修改事宜。
  3. 名譽顧問
  4. 曾任母校校長或校監 自動成為名譽顧問。負責指導會務。
    指導會章修改事宜。
  5. 榮譽會長及顧問
  6. 對本會有貢獻之人士。由理事會邀請。
4 . 3 會員權利
凡本會會員均有享受本會所舉辦一切福利事業之權利。
基本會員才有選舉,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所有顧問及榮譽會員則可享受除此項權利外之一切權利。
4 . 4 會員義務
會員入會時需繳交入會費,辦理入會手續。
本會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程,如有損害本會名譽者,得由理事會通過撤銷其會員資格。 本會經費應用於會務開支及主辦的各項活動。
本會歡迎會員贊助經費。
第 5 章 組織及職權
5 . 1 會員大會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職權如下:
5 . 1 . 1 選舉及罷免。
5.1.2 . 2 處理理事會提交的事項。
5.1.3 . 3 監察會務與審核財政報告。
5.1.4 . 4 通過修改會章。
5 . 2 理事會
理事會 由會員於會員大會時選出 七至十九人 組成。由會員大會投票選出, 其中兩人必須為榮譽會員。而理事會成員必須由十八歲以上的「基本會員」選出。理事會成員亦須有半數以上為在職人士。

理事會 職權如下 :
5.2.1 . 1 為本會執行機構,決定重要會務及工作綱領。
5.2.2 . 2 實施各項議決案。
5.2.3 . 3 向會員大會報告本會會務及財政收支。
5.2.4 . 4 理事會可邀請對本會會務有貢獻之人士或校友出任本會之榮譽會長或榮譽顧問。
5 . 3 理事會的組織
5 . 3 . 1 會長( 一名) :為本會代表,負責主持各項會議,並指導理事辦理會務及執行理事會決 決議案。
5 . 3 . 2 副會長( 一名) :負責協助會長處理各項事宜,當會長缺席時要執行會長的職務。 同時, 協助本會會長監察本會財務。
5 . 3 . 3 另設下列各部,由各理事分工負責,包括: 文書( 負責通訊、檔卷存查、會議記錄及刊物出版等事宜)、 財政( 負責一切財政事務包括收支賬項。每年編製年結,經理事會稽核後,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宣傳( 負責各類集會的場地佈置、物品採購﹑文宣海報設計及協助活動的安排)、 康樂( 負責編排各項康樂、文娛活動, 主理促進友誼的一切工作)、總 務與聯絡( 負責聯絡校友、 整理校友資料庫及協助更新網頁)。
5 . 4 遞補方法
會長出缺, 由副會長遞補。副會長出缺, 由理事互選遞補。 理事 出缺, 則由 理事會 酌情處理。
5 . 5 任期
各理事為義務受職, 任期三年 ,連選得連任。連任同一職位以兩屆為限。
第 6 章 會議
校友會舉行的會議分為 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會議 三大類。會員大會可供全體會員參與,為最高權力機構。 定期商議﹑決策校友會重要事務及匯報財政報告等。「特別會員 大會」就特殊情況而召開,如罷免理事會會員等突發性事件。而理事會會議則為一般內務會議。
6 . 1 會員大會
本會以全體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開。會長於開會前兩星期通知各會員開會。出席會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十人。如在開會時間半小時後,仍未足法定出席人數, 會員大會須改期舉行。會長須於一個月內召開第二次會議, 若該次會議仍未足法定人數, 則當天出席人數即合法人數。
6 . 2 特別會員大會
如有需要, 可由過半數理事及會員三十人, 以書面聯署要求會長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會長應於接到該書面要求二十天內召開會議, 惟討論及議決事項, 只限於該書面要求上所列。特別會員大會通知會員方法及法定人數與會員大會相同。
6 . 3 理事會會議
理事會會議不可少於一半理事及最少一名榮譽會員出席方為有效。 所有議案必須得到過半數理事通過方為有效。 所有理事會會議需由會長主持,若會長缺席,則由副會長主持。 每屆理事會之名單於改選完竣後,需於兩個月內呈交香港社團註冊署註冊及備案。 交接﹕榮譽會員及上屆理事會推舉新一屆理事,並於兩個月內辦妥交接手續。
第 7 章 選舉
7.1 1 選舉包括投選會長,副會長及理事會。會長及副會長須由校監及校長提名,再由會員大會選出。
7.2 2 每次於會員大會舉行前,由會長把校友候選理事名單,連同開會詳情通知會員,請會員 出席會員大會投票。 校友候選理事可由會員及應屆理事提名。
  1. 候選名單有足夠的候選人
    若候選名單超過 19 人, 則得票數最多的候選人, 當選為下屆理事。若侯選理事人數為 7 至 19 人,經出席年會之過半數會員投贊成票即屬當選。
  2. 候選名單候選人數不足
    如候選校友理事人數少於法定人數 7 人,則任期屆滿的全體理事需再留任三個月以繼續招募候選理事,若三個月期滿後仍未達法定的 7 位候選理事,則該次的校友候選理事人數便成為當屆的法定理事人數。
第 8 章 會款運用
8.1 1 會費用作推行會務及舉辦各項活動。
8.2 2 提款的支票須有會長、副會長或財務三人中的二人聯署才有效。
8.3 3 理事在任期間, 因執行經理事會議決之事項而牽涉債務, 如經查證非個別理事失職所致,則債務須由該屆全體理事負責;如查證後證明為個別理事失職所致,則債務得由該失職 理事負責。
8 . 4 應屆理事會任期屆滿時,不能有赤字結存。
第 9 章 獎懲
9.1 1 經理事會議決後,本會可向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的人士致感謝狀。
9.2 2 會員如有以下情況,經理事會通過,本會可向該會員發出警告或革除會籍:
9.2.1 . 1 違反本會會章或會員大會議決案。
9.2.2 . 2 觸犯本港刑事法例及經判罪。
9.2.3 . 3 冒用本會名義進行宣傳或其他活動。
9.2.4 . 4 言行損壞本會聲譽。
第 10 章 培僑小學法團校董會校友校董選舉
本會須按《教育條例》及《 培僑小學法團校董會章程》選出 培僑小學法團校董會校友校董。
第 11 章 修章及解散
11.1 1 本會如需要解散,須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及經全體三分之二以上之會員通過才可解散。
11.2 2 本會解散時, 倘有資產盈餘, 須全部贈送 培僑小學。
11.3 3 本會會章如有未盡善的地方, 須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並獲本會核准 ,通知社團註冊處後,便可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