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址 : 香港柴灣小西灣富怡道12號     電話 : 28977866       傳真 : 28977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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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定名

本會定名為:「培僑小學家長教師會」

2. 會址

香港小西灣富怡道12號培僑小學

3. 宗旨

3.1. 配合培僑小學的抱負,使培僑小學成為一個能夠不斷反思、探索、更新及追求卓越的學習社群;

3.2. 通過家長教育活動,使培僑小學成為一個學習者之間互相學習及互相關懷的地方;

3.3. 促進家長、教師及學校間的相互了解及溝通,從而提高家校合作的效能;

3.4. 就有關教育政策、家校合作事宜,向有關當局提出意見及建議;

4. 會員

4.1. 凡在校學生的家長,皆自動成為本會家長會員;

4.2. 凡本校教職員,皆自動成為本會教師會員;

4.3. 理事會通過,本會可邀請熱心教育事業之社會人士、已離校學生的家長及離校老師為本會名譽會員。名譽會員於選舉時,有列席權,但沒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4.4每一學生於就讀本校期間須繳付一次性之會費。會費以入學的一年計算至將畢業的總年數乘以入學時的年費;年費由理事會訂定並經會員大會通過確認;如中途退學可以書面申請退回已預繳的餘下年度的會費。教師會員及名譽會員毋須繳付會費 ( 2007年度前就讀本校之學生其繳交會費的方法根據舊會章,維持不變) 。

4.5. 除年費外,會員並無義務再向本會提供金錢資助。惟任何會員均可自願捐款予本會,以進行各項有意義的工作;

4.6. 由校會舉辦的任何活動,需另收費用。

4.7 家長會員(以每一名學生為單位)享有投票、被選的權利;名譽會員不享有投票及被選的權利,但可享有提交意見的權利;教師會員享有投票的權利。(根據教育統籌局學校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選舉指引規定,選舉家長校董時,必須以每一家庭為投票單位)。

4.8. 各會員均享有參加本會各項活動及福利的權利;

4.9. 各會員有履行會章、服從決議及協助會務發展的義務;


5. 組織

5.1. 本會由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組成;

5.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5.3.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開,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召開會員大會通知須於會議日期前最少14天送達每名家長會員及教師會員。會上理事須就本會的一般會務及財政狀況作出報告;

5.4. 所有會員大會的法定出席人數為五十人或十分之一以上會員 ( 以少數為準 );

5.5. 在五十人或十分之一以上會員(以少數為準)要求下,理事會須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5.6. 理事會家長理事候選人由家長自薦或互相推薦參選,再由全體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若候選人不多於十二位則自動當選。教師理事則由學校推薦。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理事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機構;

5.7. 當選的理事互選出下列職位:

5.7.1.家長理事八至十二位,其中包括主席、副主席、秘書、財務、聯絡、 福利、康樂、教育;

5.7.2.教師理事五至六位,其中包括副主席、秘書、教育、康樂、聯絡;

5.8. 理事會由主席召開,最少每三個月舉行一次;

5.9. 各理事任期均為兩年,連選可連任;

5.10. 主席若因事未能履行有關職責,則由副主席互選一人代行;

5.11.倘若理事會出現空缺,而餘下任期超過半年,則按得票數目較高的候選人補上,而理事會可因應職位須要可作適當調動;

5.12.理事會有權邀請有關人士擔任本會名譽會長或顧問;

5.13.上一屆理事長自動成為新一屆理事會顧問,有權列席理事會會議;


6. 財政

6.1. 除徵收會費外,本會可接受任何人士自願捐款及向有關機構申請資助,作為本會經費;

6.2. 本會的會費只用於發展會務和支付本會各項有關活動的開支;

6.3. 財務理事須於理事會會議中,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

6.4. 設立發展基金,保障本會財政持續穩健。理事會按每學年全校學生應繳的年費為該年度使用經費,餘下款項全數存入發展基金。該基金年所得的利息會被提取用作津貼下年度的使用經費。除利息外,該基金不會被動用,如需動用,須經全體會員大會通過。提取本會銀行款項的票據,須由理事會指定的五人中的二人(一人須為主席或主席委派人士)聯署方屬有效;

7. 核數

每年司庫需製妥該年度的財政收支結算表,交由核數者查核,再交回理事會審核,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核數者委任方式為:由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推選一位家長會員,或聘請專業核數師;


8. 修改會章

會章之任何修訂須由三分之二大多數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通過,修改內容須於14天前通知各會員。

9. 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選舉細則

9.1 家教會可通過互選或委派一名理事擔任選舉主任,監察有關提名、投票及點票工作,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家長校董的候選人。

9.2 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名額各為一人,任期兩年。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而獲得第二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會以抽簽方式決定當選人。

9.3 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選舉的提名期限不少於七個工作天。

9.4 家長校董候選人由家長自薦或互相推薦參選,推薦人數不限。

9.5 如候選人數目不多於2人,則自動當選。若沒有人獲提名參選則須重新進行提名程序。

9.6 家長校董選舉的投票日期應與提名截止日期相距最少兩星期。

9.7 選舉主任須於選舉日之前不少於7天,向所有家長另行發信,列出獲提名候選人的姓名及其簡介。

9.8 候選人資格須符合『家長校董選舉指引』

附件一內規定。(『家長校董選舉指引』可向校方索取)

A. 如家長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家教會須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若家長校董的子女在學年中離開學校,該校董的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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